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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工商学院二0一六年招生章程
发布时间:2017-03-31 17:11 发布作者:中国阳光升学网 浏览量:

山西工商学院二0一六年招生章程

 

为做好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,坚持依法治招,切实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国家及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、录取工作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工商学院本、专科招生工作。

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全面考核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四条 学校概况

1.学校名称:山西工商学院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.学校代码:13691

3.学校地址:

龙城校区: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

北格校区: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   

4.办学类型:普通高等学校

5.办学层次:本科

6.办学性质:民办

7.学习形式:全日制

第五条 体检要求

1.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《普通高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
2.报考酒店管理、烹饪工艺与营养专科专业和旅游管理(酒店经理方向)本科专业考生,要求五官端正、身体匀称、肢体无残疾、无传染性疾病、视力正常。

3.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考生要求五官端正、身体匀称、肢体无残疾,无斜视,无色盲、色弱,无纹身,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,听力正常。

第六条 招生计划

1.在国家及山西省政策指导下根据学校人才培养、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规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。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。

2.有关省(区、市)分专业招生计划,统筹考虑各省(区、市)考生人数、生源质量以及学校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编报分省计划,报各省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。

3.我校无预留计划,全部向社会公布,当年招生使用。

第七条 录取规则

1.新生的录取坚持德、智、体全面衡量,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,坚持公平、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。

2.投档比例:执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办划定的投档比例。

3.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,学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政策录取;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,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。

4.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以各省统(联)考成绩为准。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,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。录取时,由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招生录取有关规定统一投档后,学校根据进档考生的综合成绩(专业考试省统(联)考成绩+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)由高分到低分,综合考虑德、智、体等方面,全面衡量,择优录取。

5.各专业招生均不做男女比例限制。

6.考生外语语种不受限制,但入校后仅提供英语教学。

7.在录取过程中,对于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。

8.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安排:

(1)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其专业志愿确定专业。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,优先录取高分考生;对总分相同或相近的考生,综合考虑相关单科分数等因素确定;

(2)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,按其第二、第三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剂,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。 

9.学校执行各省(市、自治区)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(规定)。

10.对口升学本科招生专业按照考生志愿、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

第八条 学生奖、助政策

1.学校对于高考成绩优秀的本科新生实行奖励政策。

2.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,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,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
3.学校成立山西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,对家庭贫困的新生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额学费的资助。

第九条 收费标准

各专业按照山西省物价局(晋价费〔2015〕205号文件)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。

第十条 学历、学位证书

1.学生学业期满,修完全部教学课程,成绩合格,经审核准予毕业,颁发“山西工商学院”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。

2.应届本科毕业生如符合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可授予山西工商学院学士学位。

第十一条 其它

1.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,对复检不合格的学生,一律予以退回。

2.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,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,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
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

学院地址:山西省太原市坞城南路99号   

邮    编:030006

网    址:www.sxtbu.net     

电子信箱:  sxgszsb@126.com

咨询电话:400-656-1986   0351- 7965792   7965795      

传    真:0351-7965833

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