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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9 年夏季普通高考 招生章程
发布时间:2019-07-10 09:15 发布作者:中国阳光升学网 浏览量:

第一章  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切
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
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法规、国务院和广
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
教育部、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,全面落实《教育部关于
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函〔2013〕
9 号)的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
开程序,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
则,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章 第二章  学校概况
第三条 学校名称:佛山科学技术学院
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:11847
第五条 学校地址:
江湾校区: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 18 号;邮政编码:
528000
仙溪校区: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 33 号;邮政编
码:528231
河滨校区:佛山市禅城区河滨路 5 号;邮政编码:528000
第六条 办学层次:本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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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办学性质:公办普通高等学校
第八条 办学类型:全日制
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:佛山市人民政府
学校业务主管单位:广东省教育厅
第十条 毕(结)业颁证: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
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,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
论和实践教学环节,成绩合格,获得规定的学分,达到毕(结)
业要求者,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(结)业证书。颁发证书学
校名称:佛山科学技术学院,证书种类:全日制普通高等学
校毕(结)业证书。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,
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。退学者,视具体情况发放肄
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。
章 第三章  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
学校教师、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,全面贯彻执
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,
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、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、确定招生规
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,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,协
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,
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,编制招生计
划,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,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。招生
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,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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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
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,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。在录取
期间成立信访组,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、申诉、
投诉处理工作。
第四章 招生计划
条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。
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
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,学校本科招生
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%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
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。
第五章 录取规则
条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“学校负责、招办监
督”的录取体制,严格遵守教育部、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
生录取政策和规定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以考生
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,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,择优录取。
条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
上,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,按照文科类、理科类、
艺术类分类录取。
条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,投档比例原则
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00%-120%以内,学校视生源情况在
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。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(区、市),
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
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。
条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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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、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,符合本校提档要求
的情况下,依据考生志愿,择优录取。
条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,报考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,
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、化学、生物 3
门科目的考试,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
政治、历史、地理 3 门科目的考试,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
成绩;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 2 门科目成
绩达到 C 级及以上等级。
条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,报考普通本科层次艺术类考生,
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、化学、生
物 3 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,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
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、历史、地理 3 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;
且至少须有 2 门科目成绩达到 D 级及以上等级。
条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: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,
文科类、理科类专业实行“分数优先”的录取原则,即根据
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,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
一专业志愿,若该专业额满,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
愿。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,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
础知识(模块)的考生;考生投档总分相同且无排位的优先
录取高考单科成绩高的考生,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
排序规则:文科类为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文科综合;理科类
为数学、语文、外语、理科综合。
条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。
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,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
到低择优录取。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,实行“分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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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先”的原则,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,再录取
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,按照考生
排位择优录取。当考生排位相同时,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
基础知识(模块)的考生。
除广东省外,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,根据高考文化
成绩、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分(文化课成绩的 40%,
术科成绩的 60%),学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,按考生综合分从
高到低录取,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,再录取综合
分排在后面的考生。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术科分高低顺序排
名。
条 第二十四条 本校会计学(国际注册会计师创新班),会
计学(国际管理会计师创新班)等学分互认专业有高收费项
目,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。
条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,
若服从专业调剂,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
专业录取,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;考生不服
从调剂的,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
的,作退档处理。
条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,非英语语种考
生需慎重报考。
报考英语(含师范方向)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
达到 150 分制的 110 分或 120 分制的 88 分。
条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,在各省份执行
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。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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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分档。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,学校
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,按各
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
条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、卫
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
作指导意见》和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
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
通知》(教学厅〔2010〕2 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对于残障考
生,若其生活能够自理,符合所报专业要求,且高考成绩达
到录取标准,予以正常录取。
条 第二十九条 因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,旅游管理
专业要求五官端正,护理专业要求四肢健全,请不符合上述
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。
条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以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
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
见》、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
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》为依据,
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,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
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,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,予以转
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七章 收费标准
条 第三十一条 学费、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
实施的标准执行。参见各省专业目录。
1. 学费标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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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科类:5050 元/学年;
农学类:4568 元/学年;
理工外语类:5710 元/学年;
艺术类:10000 元/学年;
医学类:6380 元/学年。
2. 住宿费标准:
分别有 600 元/年、750 元/年、1000 元/年、1100 元/
年、1200 元/年、1400 元/年、1500 元/年、1700 元/年八个
档次,按实际入住档次收费。
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
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、奖学金、助学金等助学措
施按照教育部、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1. 国家奖学金:8000 元/人;国家励志奖学金:5000
元/人,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;
2. “明日栋梁资金”奖学金:优秀新生奖 3000 元/人;
优秀毕业生奖:1000 元/人;科技学术创新奖:最高 5000 元
/项;继续深造鼓励奖 2000 元/人;
3. 学业优胜奖:按学生人数 10%进行奖励;
4. 国家助学金:3000 元/人,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;
5. 国家助学贷款: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
款,额度最高为每生 8000 元/年;
6. 设“困境成才奖”2000 元/人;奖励优秀困难生;
7. 困难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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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、监督与申诉
条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
咨询电话: 0757-83989841
传 真:0757-82982304
电子邮箱:zsb@fosu.edu.cn
学校网址:http://web.fosu.edu.cn
招生网址:http://zsb.fosu.edu.cn/
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处负责监察、监督
学校招生工作,并接受相关申诉。
监督电话:0757-82988227
传 真:0757-82982304
电子邮箱:jjc@fosu.edu.cn
第十章 附则
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,
适用于本校 2019 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,自公布之
日起施行。
条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权佛山科学
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。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(区)的

规定不一致,则以国家和各省(区)的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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